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政府關于建立中國-東盟中心的諒解備忘錄
第四條
成員
????一、依照第二十五條,中國和東盟成員國通過成為此諒解備忘錄締約方而成為中心的成員。
????二、企業和團體可通過中國-東盟中心秘書處提出申請,成為中心的聯系會員。作為聯系會員加入中心的批準標準和條件由聯合理事會確定。企業和團體須繳納聯系會員費。
第五條
組織機構
????中心的運營由三個機構管理,即決策機構、咨詢機構和秘書處。決策機構即聯合理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咨詢機構即聯合執行委員會,向秘書處提供政策建議。秘書處為執行機構,直接向聯合執行委員會和聯合理事會負責。
第六條
聯合理事會
????一、聯合理事會是決策機構,為中心提供政策指示。
????二、聯合理事會須由中國-東盟聯合合作委員會成員組成。
????三、聯合理事會為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以下權力和職能:
????(一)決定中心活動的大政方針;
????(二)審批中心的運營計劃和工作計劃;
????(三)審批聯合執行委員會提交的中心運營計劃和工作計劃框架下的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預算;
????(四)審批中心年度運營報告;
????(五)決定賦予聯合執行委員會的權力和職能;
????(六)審批秘書長的任命;
????(七)審議并批準將合作擴展至第一條中規定以外的領域;
????(八)批準自身的規章和程序,作為中心管理的準則和基本規章制度;
????(九)如中心解散,決定中心資產的處理及其它相關事宜;
????(十)決定和(或)審批中心的其它重要事項。
????四、聯合理事會所有決定須在協商一致基礎上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