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者不準許經營的經濟項目為:有關國防的武裝彈藥生產和同其有關的服務業務;損害防水林、宗教圣地、傳統朝拜地區、畜牧地、耕地、水源的項目;不符合化肥法、種子法、適當時候頒布的農業法的農業項目和工廠項目;進口廢棄物品,在緬甸建廠生產項目;維也納公約禁止的損害臭氧的生產項目;斯德哥爾摩公約禁止的污染環境的21種有機物生產項目;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當前、長期、短期對環境明顯損害的、不合適在國內使用的、生產危險物品的項目或使用危險物品的項目;保護自然林項目;勘探、測量和開采玉石/珠寶項目;開采中小型礦產項目;產銷用石棉制造的建筑器材項目;掌管電力的項目;電力貿易項目;檢查電力項目;在煉油廠使用和進口損害自然環境和健康的化學制品Methyl Tertiary Butyl Ether、Tetra Ethyl Lead的項目;損害人體健康的、危害人類的工廠項目;在河道開采包括黃金在內的礦物資源的項目;指揮航運服務項目;水路導航項目;定期印刷發行用包括緬文在內的民族文字出版刊物的項目。
只準許同緬甸公民合資經營的項目
只準許同緬甸公民合資經營的項目為:產銷雜交種子項目;凈化、產銷增產作物與國內當地作物的項目;產銷餅干、面條、面線等農作物產品的項目;產銷包括糖果、巧克力在內的各種甜品的項目;除了乳和乳制品外,改裝生產、灌裝、銷售各種食品的項目;產銷大麥釀造的酒類;對酒類、酒精和非飲料物品進行生產、混合、凈化、裝瓶、銷售的項目;產銷各種冰塊項目;礦泉水項目;產銷各種繩索的項目;產銷陶瓷物品、鍋、盤子、湯匙、刀、餐叉等物品的項目;產銷各種塑料品的項目;生產橡膠和塑料的項目;包裝項目;除了假皮外,產銷生皮,各種皮品和用皮制成的鞋子、手袋等各種皮品的項目;產銷各種紙張;產銷熏蒸紙、蠟紙、衛生紙在內的紙和牛皮紙制品的項目;產銷基于國內自然資源的化學品的項目;產銷易于燃燒的固體、液體、氣體和 Acetylene、Gasoline、Propane 的項目;產銷氧化化學品、壓縮氣體的項目;產銷會燃燒的化學物品的項目;產銷工業用各種化學氣體的項目;生產藥品原料的項目;用高等技術生產的預防藥品的項目;試行勘探和試行測量礦產原料及礦產的項目;大型礦業開采項目;興建建筑器材工廠的項目;興建橋梁、公路、天橋、地鐵等發展交通項目;開發國際級高爾夫球場、休閑場地的項目;興建、銷售、租賃住宅、公共建筑的項目;興建、銷售經濟大廈的項目;興建、銷售、租賃同工業區有相關連的住宅的項目;民眾有能力購買的建房項目;開發新鎮區的項目;國內航空服務項目;國際航空服務項目;船只客運和貨物運輸的項目;興建和維修船舶項目;興建陸路集裝箱場地和倉庫,經營河道和港口服務項目;生產新火車車廂和新火車頭項目;私立專科醫院和緬醫??漆t院項目;旅游項目。
特許經營的經濟項目
1.農業和灌溉部所屬項目
2.畜牧水產部所屬項目
3.環境保護和林業部所屬項目
4.礦業部所屬項目
大型礦業項目(須取得聯邦政府的許可下進行,工期定為15年,延期一次5年,可延期4次,須在滿期前6個月內辦理延期手續)。
稀土(Rare Earths)、稀礦(Strategic Minerals)和放射性礦物(Radioactive Minerals)項目(工期定為15年,延期一次5年,可延期4次,須在滿期前1年內辦理延期手續)。
5.工業部所屬項目
6.電力部所屬項目
建立水電和燃煤發電廠項目,供應電力項目(須在聯邦政府的許可下進行,只準許以B.O.T方式同政府合資經營)。
7.交通部所屬項目
8.通訊和信息技術部所屬項目
國內外郵局項目(須取得通訊和信息技術部的許可)。
網絡輔助服務項目與網絡服務項目(須取得通訊和信息技術部的許可)。
9.能源部所屬項目
對作為原料進口的石油與石油產品的供應項目(須取得能源部的意見)。
對石油與天然氣的勘探、開采、商業經營項目(須在聯邦政府的許可下進行,須取得能源部的意見)。
對石油、天然氣和石油產品的運輸、儲存、供應項目(須取得能源部的意見)。
10.衛生部所屬項目
私立醫院、??漆t院/診所項目。(須取得衛生部的意見)
政府與私人合資醫院/診所項目。(須取得衛生部的意見)
政府與外國投資合資醫院/診所項目。(須取得衛生部的意見,只能同政府合資)
私營藥品生產項目(須取得衛生部的意見)。
11.建設部所屬項目
12.飯店和旅游部所屬項目
只供外國人玩耍的賭場(Casino)項目(須在政府的許可下進行)。
13. 宣傳部所屬項目
定期出版的外文報紙項目(須取得宣傳部的意見)。
FM廣播項目(須在政府的許可下進行, 須取得宣傳部的意見)。
在其他許可證之下獲準經營的經濟項目
依法準許的其他建筑物的建設、修繕、維護項目(要按照MRA 標準、緬甸建筑法、規則、準則進行)。
酒店項目(三星以上酒店準許外國投資100%)。
進口農作物需要的原料,種植生產、在國內供應、向國外出口的項目(只準許生產增值產品,如是合資,民族企業家最少占40%)。
零銷業項目(只準許超市、百貨商店、購物中心經營,不準小型零售業經營)。
零銷業項目(不包括汽車和摩托車),(在2015年以后才加以準許,投資額須有300萬美元,不能免稅)。
用外文特別出版的有關科目的刊物(如用合資方式進行緬甸方面須占股51%、三分之二的公司董事和主要職員須為緬甸公民)。
須得到環境影響檢驗的經濟項目
大型房屋建設項目(在進行了環境影響和社會影響檢驗后才給予審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