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作用和活動
????一、為實現其目標,中心應與東盟各成員國,尤其是設在中國的貿易、投資、旅游、教育和文化促進機構或代表密切配合,開展有利于進一步促進中國與東盟貿易、投資、旅游、教育和文化往來的活動。
????二、中心應具有信息中心和活動中心的雙重作用。
????三、中心應開展如下活動:
????(一)成為信息、咨詢和活動的核心協調機構,為中國和東盟的商務人士和民眾提供一個關于貿易、投資、旅游、文化和教育的綜合信息庫;
????(二)成為中國與東盟就有關促進貿易、投資、旅游和教育信息進行有益交流的渠道,包括涉及市場準入,特別是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規章制度;
????(三)通過對數據和信息的廣泛收集、分析,以及對市場趨勢的預測,開展貿易和投資領域的研究,彰顯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益處;
????(四)通過宣傳中國和東盟的傳統藝術、手工藝品、音樂、舞蹈、戲劇、電影和語言,以及在中國和東盟的教育機會,促進文化和教育;
????(五)通過征詢意見、提供教育咨詢服務和組織貿易投資交易會、旅游展、食品節、藝術展和教育展,向中國和東盟的公司、投資者和民眾介紹和宣傳中國和東盟的產品、產業和投資機會、旅游資源、文化及教育;
????(六)開展市場調查活動,確定潛在市場和合作領域;
????(七)管理中心框架內設立的永久性東盟貿易、投資和旅游展廳;
????(八)成為核心的投資促進機構,建立行業聯系,向中國和東盟企業推介商機,特別是協助投資者和公司尋找當地的商業伙伴;
????(九)與中國政府、東盟各成員國政府,以及相關區域和國際組織在貿易、投資和旅游領域保持密切合作;
????(十)為中國和東盟之間的貿易和投資活動提供便利;
????(十一)提供中國和東盟與貿易、投資和旅游領域有關的機構和政府官員名錄;
????(十二)開展能力建設活動以支持中國和東盟之間的貿易、投資和旅游促進活動;
????(十三)支持中小文化企業發展,促進文化旅游;
????(十四)組織中國與東盟成員國之間關于貿易、投資和旅游便利化等問題的研討會或研修班;
????(十五)建立一個藝術、文化和語言的學習中心,以加強民間交流,增進中國和東盟民眾和社會之間的相互了解;
????(十六)研究開展與貿易、投資和旅游領域相關的人員交流項目的可能性;
????(十七)支持關于縮小東盟國家間發展差距的項目;
????(十八)開展中心實現其目標所需其它活動。
????中心運營的起步各階段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