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部分 能源和可持續發展合作
1. 能源合作
1.1 堅持能源安全、可持續發展和集約型經濟增長,同時考慮到具體的多樣化的國內環境。
1.2通過對諸如太陽能、風能、潮汐和海浪、水力、地熱、清潔煤技術、生物燃料、生物質能、汽油和沼氣及其他可供選擇的、可再生新能源開發進行信息交流和研究,促進能源多樣化,同時需考慮到每個國家具體的國內環境;對那些選擇這樣做的成員國來說,還包括民用核能的使用,但要謹慎適當地注意安全、環境、健康和國際公認的能源安全標準。
1.3 促進能源節約和能效提高以及諸如新汽車技術之類的清潔和環境友好型技術的使用。
1.4 努力創造更有利的市場環境,著眼于創造富有效率的能源市場、便利地區能源生產和貿易、促進能源基礎設施和設備的投資。
1.5 在可能的情況下,通過設定單獨目標、制定行動計劃,提高所有部門的能效,例如工業、運輸業、住宅業/商業和電力部門。
1.6 通過充分利用10+3能源安全通訊系統,增進在應對突發事件方面的合作。
1.7 促進更大范圍的合作和市場透明度,包括通過聯合石油數據方案的方式,同時在可能的情況下,加強能源數據的交流以及在自愿基礎上的國家能源政策交流。
1.8 探索支持有關東盟成員國國內農村電氣化項目的方法。
1.9 支持東盟能源中心的工作。
1.10 考慮在諸如東亞峰會和亞太經合組織等不同地區進程下提出的關于能源問題的具體項目和建議。
1.11 促進與中東油氣生產國開展對話,以增進石油生產國和消費國之間的理解與合作。
1.12 促進能源運輸途徑多樣化的合作,以增強能源安全。
2. 環境和可持續發展
2.1 在保護環境和促進自然資源的可持續使用方面形成更密切的合作。
2.2 在10+3國家間形成更密切的合作來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
2.3 此外,加強在技術開發、轉讓和推廣方面的合作,以提高10+3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2.4 在下列領域形成更密切的合作:
(1)減輕跨界環境污染,尤其是跨界煙霾;
(2)生物多樣性和自然遺產保護;
(3)先進環境友好型技術和最優做法的應用;
(4)可持續水資源管理,包括地下水;
(5)海岸和海洋環境;
(6)可持續森林管理,包括打擊非法侵占和毀壞森林資源相關的行為;
(7)城市環境管理和控制,尤其是東盟“城市環境可持續化倡議”;
(8)合理的礦物開發;
(9)公共意識和環境教育;
(10)多邊環境協議,尤其是與氣候變化、化學品和化學廢棄物相關的公約和伙伴關系;
(11)空氣質量管理。
2.5 通過下列措施增進環境領域能力建設方面的合作:
(1)政府部門、機構和專家間的信息和經驗交流;
(2)提供培訓課程和獎學金;
(3)在研究或學術機構開展聯合研發并實現網絡化;
(4)技術轉讓。
2.6 促進3R(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和廢棄物無害化環境管理。
2.7 促進可持續發展成為減輕發展對環境負面影響的一種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