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部分 經濟和金融合作
1. 貿易和投資
1.1 根據各自時間表,完成東盟+1自由貿易區談判,并確保其順利實施,以提高有利于經貿往來的整體經濟增長和發展。
1.2 繼續努力促進和加強東亞地區的經濟合作,包括區域范圍的自由貿易協議的設想,同時參考已經完成或正在開展的相關研究建議。
1.3 根據世貿組織談判結果及有關自貿協定/經濟伙伴協定談判,逐步取消10+3國家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確保貨物自由流動。繼續給予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普遍優惠制(普惠制)地位和優惠待遇。
1.4 根據各國自身情況,鼓勵對勞動力流動及其對經濟和其他相關問題影響的討論。
1.5 加強在多邊貿易體系,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WTO)中的合作,并支持老撾盡早加入世貿組織。
1.6 共同推動多哈發展議程(DDA)談判取得成功,并努力確保全面的一攬子計劃體現多哈發展議程中的發展問題,并使所有發展中國家從中獲得公平、有效和實實在在的發展利益。
1.7 通過完善海關程序,如促進抵關前海關手續辦理/貨物通關、海關管控審計,關稅價值評估和來源地判定的標準化,實現貿易便利化。
1.8 以 “東盟單一窗口”為基礎,努力加快通關和放行。
1.9 為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在海關領域推廣使用信息通信技術(ICT)。
1.10 提高政策透明度,以促進貿易和擴大投資,包括那些有利于改善商業環境,增加商業流動性和擴大貿易融資的政策。
1.11 鼓勵服務自由流動,并按照世貿組織談判結果及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和原則的相關自貿協定/經濟伙伴協定談判結果,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
1.12 加強東亞商務理事會在推進東亞經濟合作中的作用,同時鼓勵采取適當措施,促進本地區的商務交往。
1.13 通過分享經驗、相互鼓勵、滿足投資者需求、提供技術支持以及交流統計信息等方式,為培育一個具有吸引力的投資環境提供地區支持。
1.14 考慮對通過擴大東盟投資區建立一個東亞投資區的可行性進行全面研究。
1.15 加強投資促進機構間合作,推動各國工商界采取相互投資促進行動。
1.16 增進各國對彼此涉及或與貿易、競爭政策、服務、投資和產業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的理解,并在10+3國家間分享經驗和最佳實踐。
2. 金融合作
2.1 通過清邁倡議多邊化,建立區域流動性支持機制。
2.2進一步促進亞洲債券市場倡議的發展。
2.3強化監督機制,加強國內金融體系和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和有序一體化建設。
3. 標準和一致性
3.1 合作支持東盟在必要和遵循世貿組織原則情況下,采納并使用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合格評定程序和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SPS)標準的基礎。
3.2促進與東盟在有關標準、技術法規以及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和各自國內執行世貿組織技術貿易壁壘協議方面的信息交流。
3.3 采取適當措施,確保東盟成員國更多地參與國際和地區組織有關標準和一致性問題事務,并做出更大貢獻。
4. 知識產權
4.1 加強知識產權的創造、使用、保護、商業化和執法以及其他共同關心的問題上的意見、經驗和信息交流。
4.2 根據WTO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的有關規定,采取適當措施,加強知識產權體系,并在教育、相關產業、知識財產商業化、知識財產信息使用和技術轉讓等領域,提高公眾對知識財產和知識產權問題的認識。
4.3在可能情況下,促進知識產權法律及體系的協調,以加強本地區貿易和投資并推動知識產權注冊。
4.4 通過合作,提高更多政府部門官員和知識產權業界人員的知識水平,使其為推動商業增長和發展做出貢獻。
4.5 致力于鼓勵本地區跨國公司制定技術轉讓政策。
5. 交通運輸
5.1密切合作,加強交通基礎設施、網絡和運行建設,包括空運、海運、公路、鐵路運輸和多種形式的聯運,在東盟成員國及10+3國家之間實現快速、高效和安全的人員及貨物流動和清潔城市交通運輸。
5.2加強新運輸系統開發,如“智能運輸系統”(ITS),推進公共交通、道路網絡和結構建設、開展環境友好型維護、技術開發和法規、道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5.3促進在交通政策、規劃和法規領域有關能力建設和人力資源開發方面的合作,并在雙方商定的領域開展技術轉讓和分享。
5.4 在考慮到相關國際法和遵守10+3各國國內法律的情況下,加強在遵守有關海、陸、空運輸安全方面的合作。
5.5 在各方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加強合作,加強10+3國家在運輸,特別是航空運輸方面的聯系。
5.6 加快完成新加坡-昆明鐵路(SKRL)項目。
6. 旅游
6.1為發展可持續旅游業,通過在適當情況下促進實施東盟環境管理標準和認證方案,推動優質旅游的發展,并在文化和生態旅游、游輪旅游、青年交流、人力資源開發、旅游聯合營銷和推介、品質保證以及游客安全措施等領域進行務實合作。
6.2在旅游信息交流、人力資源開發和危機通訊等方面加強聯系與合作,并加強各國旅游部門和培訓機構的合作,鼓勵私營部門參與此類合作。
7. 食品、農業、漁業和林業
7.1在研究和開發技術、植物栽培、生物技術應用、肥料、農業基礎設施、收獲后技術、畜牧、漁業、水產養殖、有機農業以及農業合作社等重點農業領域加強互利合作。
7.2 加強政府有關部門以及10+3國家農業與食品相關研究機構間在有共同利益的關鍵領域的聯系。
7.3合作加強農產品市場,促進有關農業部門的聯系與合作,以擴大東盟農產品對全球市場的準入。
7.4促進在農村金融機構,如農業銀行和小額融資安排上的合作。
7.5為東盟的農民、包括青年農民及參與農業經濟的民眾提供機會,通過培訓和與中日韓國家農民開展信息交流,學習和發展更有效的耕作方法和管理技能。
7.6通過培訓班、研討會、講習班、就業實習和獎學金計劃,在有重大共同利益的農業領域加強能力建設和人力資源開發。
7.7在主要食品、食品處理和食品安全方面加強信息交流,促進在食品安全問題上更密切的合作。
7.8共同致力于通過加強打擊非法采伐及相關貿易的執法機制,防止森林火災,退化土地造林及分階段進行認證等促進可持續森林管理方面合作,并深化在亞洲森林合作伙伴關系(AFP)上的合作,以其作為一種有效方式應對亞洲森林管理面臨的挑戰。
7.9 在漁業和林業產品的開發和推廣計劃上進行合作。
7.10 推動負責任的漁業行為準則的區域化。
8. 礦產
8.1推動礦產部門的互利貿易和投資,并加強礦產部門能力建設方面的合作。
8.2 加強研發力度以實現礦產部門可持續發展。
8.3 在與本地區礦產資源的可持續開發相關的項目和活動開展并/或落實合作方面,鼓勵私營部門參與以及公共-私營部門協作。
8.4 推動在東盟礦產數據庫的開發、地球科學的科技研發以及礦產資源的可持續開發方面的技術信息、經驗和最佳范例交流。
9. 中小企業
9.1 鼓勵在公共和私營部門就有關中小企業的政策和支持項目、綜合管理、融資、市場營銷、商業開發服務和生產技術以及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和最佳范例方面分享知識和經驗,從而培育一個良好的商業環境。
9.2 通過彼此同意的技術轉讓、指導、市場研究、管理技能培訓、有潛力的中小企業間的會議和交流以及在中日韓三國的培訓項目,促進本地區中小企業合作。
9.3 促進電子商務合作,增進10+3國家中小企業的協作、伙伴關系和國際化。
9.4 共同確認并克服中小企業商業伙伴關系在包括市場開發和共同市場準入等方面的發展障礙。
9.5 促進中小企業在東盟國家的投資,并使中小企業了解這些國家的市場機遇。
10. 信息通訊技術
10.1 促進合作活動,尤其在縮小數字鴻溝、遠程醫療、電子政務、電子商務、遠程教育、網絡安全和網絡監控等領域,以及跨境交易電子簽名的相互承認方面。
10.2 在東盟和中日韓三國之間,通過各種措施,如制定有關下一代網絡(NGN)、Ipv6、無線寬帶的政策和法規以及適用新型技術的應用,增進互聯、大容量、適應性強的信息技術設施的合作與開發。
10.3 推進監管框架的合作,以便支持信息通信技術領域的貿易、投資和商業活動、頻率協調、產品/服務的標準和互操作性以及消費者保護。
11. 開發合作
11.1 支持東盟一體化倡議(IAI)和其他次區域的努力,如三河流域經濟合作戰略(ACMECS)、東盟-湄公河流域開發合作(AMBDC)、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東盟東部增長區(BIMP-EAGA)、柬埔寨-老撾-越南(CLV)開發三角、大湄公河次區域(GMS)、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泰國增長三角(IMT-GT)以及東部-西部經濟走廊(EWEC),為加速地區一體化而縮小東盟內部發展差距。
11.2 繼續聯合開發增長區的資源和基礎設施,并繼續調動和探究財政資源的擴展,同時鼓勵私有部門積極參與其中。
11.3 根據國際標準、規則和秩序,促進開發合作。